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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治理亟须破解两大突出问题人脸识别已经成为人们生产生活中习以为常的人工智能应用方式,刷脸进门、刷脸支付、刷脸打卡等应用悄无声息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习惯,提升了人们的生产效率。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中也暴露出很多触目惊心的隐私安全问题,引起社会关注。 当前,全球已掀起人脸识别的治理热潮,我国人脸识别综合治理体系也已渐趋完善,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过程中仍存在抵抗攻击能力差、合规要求不落地等问题,需要政产学研通力合作,破解企业技术应用难题,提升行业安全合规能力。 一是安全防护漏洞增大数据泄露风险。智能快递柜曾被曝光一张打印照片即可轻松突破人脸识别;银行APP人脸识别被攻破,不法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转走巨额存款。 二是应用滥采滥用侵犯个人信息权利。“3·15晚会”曝光房地产公司在用户无感知、未授权情形下处理人脸信息;Mate因滥用人脸识别功能向160万用户赔偿共计6.5亿美元。 美国秉持审慎监管以鼓励创新。美国联邦层面尚未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制人脸识别技术使用,地方政府积极出台立法进行规范。伊利诺伊州2008年颁布首部生物识别信息保护法案,要求主体在获取生物信息前获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禁止售卖此类信息获利。纽约市2021年颁布《生物识别信息隐私法案》对数据安全、知情告知及私人诉权等做出了较为翔实的规定。欧盟制定统一法案实施强监管路径。欧盟2018年实施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明确原则上禁止处理生物识别数据,除非具备合法基础,或者得到数据主体自由、特定且明确的同意确认。欧盟2021年4月出台的《人工智能法》草案进一步加强了对生物特征识别技术的管控,原则上禁止执法部门在公共场所使用实时远程生物特征识别系统。欧盟2022年通过的《执法领域面部识别技术使用指南》重申了禁止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情况,并对能够使用的场景规定了非常严苛的条件。 第一,研发企业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随着人脸识别技术研发门槛的不断降低,市场上技术研发企业鱼龙混杂,技术产品的安全防护能力参差不齐。当前,我国仍然缺乏人脸识别技术的准入机制,事前安全监督存在不足。 第二,应用单位的安全防范能力良莠不齐,一些便民服务、小区物业、个别中小金融机构等存在安全风险。大量应用单位多是采买、集成第三方技术服务,过度依赖生物特征识别技术,缺乏系统性的风险管控能力,安全防护能力较弱,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第一,人脸特征识别技术滥用现象依然严重。应用单位存在“未充分授权”及“捆绑式”“强制式”收集人脸信息的违法行为;部分人脸识别应用场景也不满足最小必要原则;此外,一些非配合式的人脸识别设备较为隐蔽,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冲击社会信任。 第二,应用单位的管理不到位,存在数据泄露风险。在校园、小区、写字楼等场景下使用的人脸识别门禁存在应用不规范的情形,包括未将人脸信息与身份信息分类存储,极易关联个人隐私;未设立严格、合理的数据权限,物业普通员工可以随意接触人脸信息,加大了人脸数据泄露的风险。 在事后,落实追责制度,并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加大监管力度,积极查处滥用人脸识别的企业或个人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