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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转型”浪潮之下“聚合支付”

    近年来,我国支付服务市场发展迅猛、支付服务呈现多元化、智能化、线下与线上融合发展态势,为各类实体和网络特约商户的经营发展提供了保障,有力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部分收单机构或聚合支付技术服务商合作创新开展“聚合支付”服务,为特约商户提供了融合多个支付渠道、一站式资金结算和对账的技术解决方案,满足了特约商户对降低系统投入和运营成本、提高资金结算和财务对账效率的实际需求。

    但部分聚合支付技术服务商涉嫌无证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扰乱了市场秩序,需要加以规范。笔者对“聚合支付”的合规管理问题进行如下解读,以飨读者。
    “聚合支付”的概念
    “聚合支付”概念,即收单机构运用安全、有效的技术手段,集成银行卡支付和基于近场通信、远程通信、图像识别等技术的互联网、移动支付方式,对采用不同交互方式、具有不同支付功能或者对应不同支付服务品牌的多个支付渠道统一实施系统对接和技术整合,并为特约商户提供一点接入和一站式资金结算、对账服务,有效降低特约商户系统投入和运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多元化支付方式,推动支付服务环境不断改善。
    由此可见,“聚合支付”具有如下特点:一方面,聚合支付机构一般拥有大量的特约商户资源,且客户粘性较大,聚合支付机构可以充分的了解特约商户的支付需求,市场拓展优势明显;另一方面,聚合支付机构拥有很强的及时研发能力,更为多元化的开发特约商户的支付需求,提高特约商户支付效率和消费者支付体验。“聚合支付”并非收单业务,聚合支付机构不具有中国人民银行办法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不能开展收单业务。
    “聚合支付”的概念,明确“聚合支付”与核心收单业务外包之间的关系,还应当了解“聚合支付”机构的资质要求及注意事项:一方面,收单机构应当通过加强与聚合支付主体的合作拓宽支付服务领域,为特约商户提供更优质。便捷的支付服务;另一方面,收单机构应当继续加强对外包服务商的管理,进一步压实收单主体责任,做好“数字化转型”浪潮之下的“聚合支付”之合规问题。同时,聚合支付机构也应摆正自己的市场主体地位,正视其在支付服务当中的角色,与收单机构一并为支付创新、企业数字化转型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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