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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脸生成等服务应显著标识 从源头锁住“潘多拉魔盒” 人脸生成服务有新规范了。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深度合成数据和技术管理规范,规定提供智能对话、合成人声、人脸生成、沉浸式拟真场景等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信息内容功能的服务的,应当进行显著标识,避免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等等。 不仅如此,通过数字技术,人们甚至能通过电脑合成一张全新的脸。据报道,人工智能公司Generated Photos 发布了10万张完全由AI生成的“超真实全身肖像照”,可免费用于非商业用途。国内网友还制作了一个人脸生成器网站,汇集了 5款定制人脸的生成器,包括黄种人脸生成器、网红脸生成器、明星脸生成器、超模脸生成器和萌娃脸生成器等,可以深度合成各种人脸。 如今,从未经允许合成虚拟形象、假冒好友视频聊天,到合成不雅视频、从事诈骗活动等,人脸生成技术已成为一种受到黑灰产青睐的新型网络犯罪工具。 要求提供深度合成服务者主动“打码”,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用技术手段删除、篡改、隐匿相关标识,有利于公众增强个体鉴别和判断能力,不至于被“假象”遮蔽双眼,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当然,除了上述“显著标识”新规,《规定》还开列了深度合成服务的一般规定,包括强调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落实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等。 客观而言,这些“对症下药”的措施,为人脸生成等深度合成技术筑起了一道法治堤防,有助于避免新技术沦为不法分子的“摇钱树”,为“潘多拉魔盒”加上了一把坚固的法治大锁。 |